二、招聘对象

普通高校2022届毕业生和2022届师范公费教育毕业生。

其中硕士研究生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广西生源地师范公费教育毕业生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或采取面谈的方式直接签约。

三、招聘时间、地点

第一场:广西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桂林专场)

时间:2021年12月4日9:30—11:30;

地点: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

第二场:广西2022届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双选会(南宁专场)

时间:2022年1月8日

地点:南宁师范大学五合校区

第三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广西籍2022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双选会

时间:2022年1月15日

地点:广西民族大学思源湖校区

说明:若第一场已招聘满职位的单位,则不再参加第二、三场招聘;第一场未招聘满职位的单位,可申请再参加第二或第三场招聘。

四、招聘程序

桂林市教育系统赴区内招聘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双选会”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五、招聘方式

参加自治区教育厅举办的2022届广西区内高校双向选择洽谈会,采取在洽谈会上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笔试→现场面试→现场面谈签约的方式进行(硕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面试;广西生源地师范公费教育毕业生可直接进入面试或面谈签约)。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考生根据本人条件,对照《桂林市教育系统赴区内招聘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计划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年版)》,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二)笔试、面试组织。笔试统一由市教育局组织;面试由各县区、各直属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纪委监察部门干部的监督。

1.笔试。笔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与德育工作基础知识。分值100分。笔试时间1小时。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在报名当天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考生只能选取一个招聘单位进行笔试。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职位计划数与报考人员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资格人选名单。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进入面试资格人选。放弃面试资格的,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2.面试。面试方式为试讲,时间15分钟,面试前备课30分钟。内容为考生应聘职位相应学段学科的教材。主要考察考生的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基本素养和考生的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三)签约。按照同一职位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1︰1比例确定签约人选。面试成绩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总分高者优先。放弃签约资格(含放弃递补签约资格)的考生应提供由本人签名的书面放弃说明。考生面试成绩需达60分及以上方能进入签约程序,其中按1︰1比例进入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才能进入签约程序。

(四)聘用。考生毕业后,经考察、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签约时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聘用前必须要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否则不予以聘用。

六、招聘纪律。

(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行诚信报考制度。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遵守考试纪律。对弄虚作假、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四)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相关规定,应聘人员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分别给予取消相应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等处理。

应聘人员出现手机使用违纪情形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处理;在评卷中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处理。

(六)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开考试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觉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