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

1.参加面试人员确定。

笔试结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及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笔试成绩相同者占面试入闱名额,笔试成绩相同且同为最后一名入闱面试者,一同入闱面试。

笔试环节有缺考科目的应聘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2.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资格审查;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格审查。

(2)各地(州、市)、县(市、区)资格审查的组织实施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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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格审查要求

根据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审核。不符合岗位条件的、提交的审核材料不完整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应聘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面试入闱人员须持打印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及报考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报考有其他资格条件要求的岗位须提供相应证明:

(1)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或志愿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2)“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或期满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3)退役军人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复印件。

(4)驻疆部队现役军人、在新疆县(市、区)、乡(镇)工作的各类国家工作人员、援疆干部、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须提供与关系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5)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和所在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报考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应聘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应聘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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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试

1.组织实施

(1)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面试工作;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2)各地(州、市)、县(市、区)面试环节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须按照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笔试结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及人数1:3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其中,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等特殊岗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经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调整为1:2及以下。

按招聘岗位及人数1:1的比例进行面试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招聘下一环节。

(五)总成绩计算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满分均为150分,共计3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

1.综合管理类岗位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3)×50%+面试成绩×50%。

2.其余岗位总成绩计算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分别按照:总成绩=(笔试总成绩÷3)×30%+面试成绩×70%;总成绩=(笔试总成绩÷3)×40%+面试成绩×60%计算。(具体比例设置情况详见《岗位表》)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者,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总成绩最高者进入体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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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体检,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各地(州、市)体检的组织实施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中《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招聘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须自被告知体检结果3-5日内,由体检组织实施部门另行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原则上不在同一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体检所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七)考察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察,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各地(州、市)考察的组织实施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应届毕业生应听取学校相关组织意见,考察历届毕业生应听取居住地街道和辖区派出所意见,考察已参加工作人员应听取原工作单位意见,考察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人员应听取居住地街道和辖区派出所意见。

在考察中,经审定不符合招聘条件和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岗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应届毕业生因毕业院校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档案材料的,须提供院校相关证明材料。

(八)公示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公示,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示;各地(州、市)、县(市、区)公示的组织实施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须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人员。各地(州、市)须在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拟聘人员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公示组织实施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凡违反招聘政策规定、影响正常聘用结果的,取消拟聘人员聘用资格,并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确定体检、考察、公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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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用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应在1个月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要求签订聘用合同。凡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应聘人员自行放弃聘用资格。

招聘岗位出现空缺,招聘单位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须从报考相同岗位入闱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并对调剂补录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12个月,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信息发布

本次事业单位分类考试招聘公告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发布。

网络报名、笔试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公布均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发布。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分别在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

六、纪律监督

(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规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结果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七、其他事项

(一)在本次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可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应聘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招聘公告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2333。有关岗位方面的具体问题,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表》内岗位所对应的政策咨询电话。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