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3)
5. 问:《意见》如何强化教育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
答:《意见》针对各地治理工作实践,着重解决不能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一是进一步“确权”“授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具有执法权的基础上,对校外培训机构同样拥有执法权,并明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二是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权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部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三是明确分级负责。从部、省、市、县四个层面,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四是确定管理主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证后照,对于数量较多的线下机构,坚持重心下移的原则,明确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对于少量的线上机构,则由负责审批的省级查处。
6.问:《意见》对增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作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着重解决一些地方没有机构、没有力量执法的问题。一是明确要求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构,承担本地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二是要求加强执法力量配备,科学设置岗位,统筹各方力量,充实一线执法人员。三是强调上级机构可按程序调用下级执法人员和资源,确保形成执法合力。四是要求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7.问:《意见》对规范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作了哪些要求?
答:规范执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一开始就高度重视,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意见》明确了相关任务,一是明确要制定执法清单。执法清单是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执法的前提。教育部将出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各地要出台细则并抓好贯彻执行。二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校外培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只有全面推行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才能逐步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三是创新执法方式。适应形势发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互联网+执法”和信用监管方式。《意见》印发后,还将配套出台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全面推进规范执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8.问:如何确保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取得实效?
答:“双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涉及众多利益群体,涉及众多部门职责,必须由各地党委和政府高位统筹、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确保高效执法、形成震慑。一是加强党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地方党委政府要把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保障必要的经费及交通、通讯、取证等所需的条件装备。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常态化执法,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问题“亮剑”执法。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三是健全监督机制。要求各地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四是加强督导问责。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充分发挥督学作用,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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