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龄的计算规则

本次招考“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是指已满18周岁、未满36周岁,具体计算到月。招考职位对年龄有其它要求的,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五、生源地认定

报名开始第一天常住户口在我省的人员,福建省内高校2020年、2021年、2022年毕业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2020年、2021年、2022年的福建省生源,均视为本省报考者。招考范围限制在“本县”“本设区市”的,按上述原则类推。

生源地为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

符合省内生源地认定的省外生源或福建省生源,户籍地可填写为毕业高校所在地或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

六、身份认证要求

考生应通过“闽政通APP”L4级身份认证,方可报名。

七、学历的认证要求

报考者的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一)境内学历

报考者的学历(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认证;有学位条件要求的,应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查询认证。

(二)第二学士学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与对应本科专业相应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按上述要求进行查询认证。

(三)境外学历

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我省“双学位”“双专业”学历

根据《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

八、专业资格的审核要求

本次招考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2年)》作为职位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的依据。

(一)填写专业名称

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为准,报考者应只字不差、如实填写。

若所学专业在招生和培养时有专业方向、但未在毕业证书上体现的,应先按照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填写,并在网络报名系统的考生信息表备注栏中说明,再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境外学历报考且专业名称为非汉语的,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二)填写学位类型

职位招考条件有对学位作出具体要求的,报考者应填写本人取得的学位类型。

学位类型以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为准,报考者应只字不差、如实填写。

以境外学位报考且学位类型为非汉语的,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专业资格与学历的对应关系

招考职位所设的专业条件与其所设的学历条件相互匹配。报考者可以使用本人已经获得的任意学历及其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例如,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报考者,可以用本人本科的学历及其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但是,报考者报考某职位所用专业对应的学历应不低于该职位设置的学历条件。

例1. 专业要求为文学、学历学位要求为研究生层次的职位,报考者应具备文学专业的研究生学历学位。如果报考者有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层次学历学位,但文学专业的学历学位仅为本科层次,则不能报考该职位。

例2. 专业要求为文学、学历学位要求为本科层次的,如果报考者具备文学专业的研究生学历学位但本科层次学历学位为非文学专业的,可以报考该职位。

(四)专业资格的争议认定

若报考者所学专业不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2年)》中或认为本人专业与招考职位所设专业属于相近相似的,报名时可在报考界面的“备注栏”里填写本人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名称,并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经与招录单位沟通,若报考者对专业资格审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网络报名系统的申诉通道对专业资格提出复审申请,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九、辅修专业的认证要求

“学历类别”设为“不限”的职位,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的报考者,其专业资格也可以按照本人同时收录在“学信网”和“学位网”的辅修专业信息予以认定。

十、基层工作经历

(一)下列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 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省属及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的参公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企业、社团组织的工作经历;

2.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在军校的经历;

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二)下列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 设区市的市直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 设区市级以上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县(市、区)以下的直属或派驻机构(如分局、工作站等);

3. 执纪执法部门在一线的工作岗位,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大队、中队等;

4.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以及各类非在编人员,如聘用、劳务派遣等;

5. 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挂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