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列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等经历。

(四)基层工作经历起止时间的计算方式

1.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实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报名当月;服务基层项目考生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以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以上起止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例如,2021年3月到2022年2月,算1年。

十一、2022年应届毕业生

2022年应届毕业生一般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达到录取要求入学或国家承认的其他方式入学、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档案关系转到就读学校,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十二、招考职位要求的服务年限

招考职位有要求服务年限的,均含试用期。其中:

1. 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中在录用时的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2. 23个脱贫县以及省(市)直机关直属单位在上述县的所有职位,在本县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脱贫县包括: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3. 脱贫县中,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在乡镇一级的基层站所(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等)职位,在本系统乡镇基层站所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中在录用时的乡镇基层站所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4. 其他职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县级及以下机关招考职位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最低服务年限5年,县级以上机关招考职位是指在本招录单位最低服务年限5年。

录用到有服务期要求职位的,应履行服务期的约定;未满服务期的,不得报名参加我省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遴选,也不得调离约定的服务地或服务单位。

服务年限的计算方式为:从考生到单位正式报到之日起至公告发布之日,按足年足月累计。例如,2021年3月到2022年2月,算1年。

十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在职报考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可在考察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时限要求。

服务期满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所在单位或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同意报考的证明;但是,录用后服务年限不满2年或未完成职位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视为无效、取消考录资格。

十四、“专门职位”的报考要求

(一)报考对象

具有下列经历且“服务(役)期满、考核合格”的有关人员,在2022年2月17日下午17:00前,经相关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可以报考“专门职位”:

1.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的我省生源。

2. 我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

3. 由福建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入伍前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或在籍生,服役满5年以上(含5年,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入伍放宽至4年),退役时身份为士兵的报考者。

4. 具备下列条件、未报考过专门职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以报考专门职位:2019年以前(含2019年)由福建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入伍前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或在籍生,服役未满5年(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入伍未满4年),退役时身份为士兵,且在退役或毕业后2年内。

5. 经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且符合下列条件的23个脱贫县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报考本人工作所在地县域内的专门职位:在本县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且在本县乡镇单位工作满3年(含试用期);除试用期不定等次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中有1次以上优秀。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报考“专门职位”:

1. 参加上述服务基层项目在服务地服务时间累积不满一个服务期的,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工作的或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2. 参加设区市和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服务基层项目的;

3. 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