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考研法硕真题及答案(非法学)(10)
法综
一、单选
二、多选
三、简答
简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种类。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它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1.演绎推理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3.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判例法国家,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简述xian法解释的方法。
在xian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xian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xian法进行解释。
xian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1.文义解释指根据xian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 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2.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xian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的记录,制宪者对xian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3.体系解释是根据xian法规范在xian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简述宋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宋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不必皆有实据。
2.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3.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员。
四、分析
法制史材料分析题答案
问题1:秋审的范围?
问题2:秋审立法体现什么宗旨?
问题3:清朝“秋审”制度对明朝的完善和发展?
问题1——答:1.秋审对象:
秋审是清朝独有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2. 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
(4)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确证清楚,则驳回原省再审。
(5)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问题2——答: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问题3——答:清代在审判制度方面继承明朝,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明朝有“热审”、“朝审”。清沿明制,又创设了与“朝审”并行的“秋审”。
秋审是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名“秋审”。清朝将明朝的朝审发展为“朝审”、“秋审”两大类。清沿明制,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不大或有可疑之处,则判以“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再作决定。秋审案件主要是复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清朝经秋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五、论述
论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法治、德治与自治相结合原则。(答题方向仅供参考)
【答案一】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坚持法治、德治与自治原则的结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的产生必须以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建立为前提;法治强调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
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只要人们结成社会进行生产和生活,道德就必然会出现发挥作用。德治的中心含义是指应当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
国家的治理要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努力,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发动自治。自治是指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指按一定的规范来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1)坚持以自治为基,激发社会成员的主体活力,增强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弹性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的需求多种多样,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形态复杂多变,如果只依靠国家权力直接介入,会导致成员的需求与管理者的回应之间的错位,国家权力难以准确对接社会生活中的细碎问题,社会成员亦无法有效反馈遇到的琐事难题。一方面,调动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和行动,吸收各方主体共同商议、集体决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更能匹配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丰富社会生活的具体面相。另一方面,给予基层治理较大的自治空间,减轻国家治理负荷,节约国家治理资源。
(2)坚持以法治为本,保持国家的主导性调控力,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秩序保障。在实践中,如果离开法治的作用,自治就可能会成为强势群体之治,不仅不会带来“善治”,还可能搅乱基层治理秩序。以法治为本,实质就是要强调并确保国家在基层治理中的主导性调控力,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行为规范、为所有社会活动提供总体秩序框架。
(3)坚持以德治为先,提升主流意识形态濡化力,充实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价值导向。在基层治理中,相较于法治而言,德治需要居于优先位置。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层面,“重人伦,尚道德”是中国人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这种观念对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有着积极意义。不仅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处理需要依循道德自律,社会成员之间也需要通过德治联结为紧密团体。另一方面,在国家主导的治理活动中,也需要重视德治因素。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法治、德治、自治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必须协调好三者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发挥各自所长和整体配合效应,避免因相互矛盾而抵消或削弱其作用的发挥。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与自治互为前提,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
【答案二】
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法治社会是与法治国家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没有法治社会,便没有法治国家。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是中共中央发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法治社会建设需遵循的原则之一。法治强调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德治的中心含义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治理要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努力,自治要求社会成员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并按一定的规范来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法治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三管齐下,既要强调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保障性作用,也要注重发挥自治的基础性作用。
一、以自治为基,增强治理活力
1.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xian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等等。
2.社会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支待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3.坚持和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制度,让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xian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行使自治权,以维护我国民族团结及民族间的相互交流合作。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要实现自治原则,就必然离不开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充分实施。建设法治社会,也要坚持和发展好这一支撑性的制度。
二、以法治为本,保障治理秩序
1.党和国家依据xian法法律治理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还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总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内在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三、以德治为魂,弘扬治理正气
1.治理社会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传统法律大多最初是由道德衍生出来的,制定的法律是否是善法良法是法治的关键所在。法治若没有德治支持,就没有根基。建设法治社会,不能忽视中国的道德传统,要从中国的道德文化中发掘出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因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治模式。
平等分为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说明我国xian法中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答题方向仅供参考)
平等主要是指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在xian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我国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我国在保障形式平等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实现实质平等,对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
特定群体的权利,是指处于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情况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保障妇女的权利。我国xian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我国xian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保障残疾人的权利。xian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士家属的权利。xian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5)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xian法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与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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