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

51.简述刑罚的特征。

1.概念: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

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2.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

1.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客观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53.简述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此项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54.简述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答:依据《民法典》1020条,以下五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