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

57.甲乙用200万让A公司生产伪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后甲乙假冒某品牌销售得300万。后来,乙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的时候,主动交代,并协助抓获甲。请分析甲乙A怎么定罪处罚?

答:甲、乙、A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同犯罪,对甲、乙、A均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其中乙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乙用200万让A公司生产伪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得300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构成该罪。且甲、乙、A事前有通谋,属于共同犯罪。

甲、乙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成立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本案中,甲乙假冒某品牌销售伪劣口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该罪最高刑为7年;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甲乙销售数额为300万元,显然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甲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乙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乙的罪行,而乙在盘问之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属于立功。本案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属于立功行为。

58.甲乙是好朋友,甲死亡前手写一份遗嘱,将车赠与乙并以自有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已经签字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字迹潦草让两位同事做见证打印了遗嘱共三页。丙为甲唯一继承人,甲于5月15日死亡,5月30日丙在不知道遗嘱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6月,乙知道甲死亡,拿出遗嘱找丙办理居住权,丙以甲未在打印遗嘱第二页签字而主张居住权无效。

问题1: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问题2:甲的房屋的所有权何时给了丙?

问题3:乙能否以遗嘱申请居住权登记?

问题1——答:部分有效。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甲的打印遗嘱有两个同事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甲和其两位同事在遗嘱上签名和日期。但是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甲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该部分涉及遗嘱内容无效。

问题2——答:甲房屋的所有权自5月15日转移给丙。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于5月15日死亡,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5月15日。

问题3——答:

参考角度1:乙不享有房屋居住权。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遗嘱在后,因此以打印遗嘱为准。其次,甲的打印遗嘱涉及的为乙设立居住权部分无效,因此乙的居住权未设立。

参考角度2:不能申请居住权登记。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遗嘱在后,因此以打印遗嘱为准。其次,甲的打印遗嘱涉及的为乙设立居住权部分无效,因此乙不能申请居住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