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综

一、单选

二、多选

三、简答

简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种类。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它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1.演绎推理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3.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判例法国家,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简述xian法解释的方法。

在xian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xian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xian法进行解释。

xian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1.文义解释指根据xian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 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2.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xian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的记录,制宪者对xian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3.体系解释是根据xian法规范在xian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简述宋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宋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不必皆有实据。

2.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3.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员。

四、分析

法制史材料分析题答案

问题1:秋审的范围?

问题2:秋审立法体现什么宗旨?

问题3:清朝“秋审”制度对明朝的完善和发展?

问题1——答:1.秋审对象:

秋审是清朝独有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2. 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

(4)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确证清楚,则驳回原省再审。

(5)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问题2——答: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问题3——答:清代在审判制度方面继承明朝,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明朝有“热审”、“朝审”。清沿明制,又创设了与“朝审”并行的“秋审”。

秋审是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名“秋审”。清朝将明朝的朝审发展为“朝审”、“秋审”两大类。清沿明制,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不大或有可疑之处,则判以“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再作决定。秋审案件主要是复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清朝经秋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