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4个方面!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6)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地方高校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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