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进行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