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考试内容和形式

1.突出职业教育特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分类考试一般应安排在每年春季举行。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依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要求和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进一步完善分类考试内容,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完善文化素质考试。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文化素质成绩使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或经省级招委会批准的少数优质高职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成绩,有条件的省份可使用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面向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文化素质省级统考制度,并根据《中职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统一制定文化基础考试的内容和标准。

3.完善职业技能考试。职业技能考试由省级招委会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组织实施,可采取省级统考、多校联考、高校校考等方式。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分类考试的,参加省级招委会或高职院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各地要完善职业适应性测试,进一步优化测试内容,甄别考生的职业性向,引导考生合理分流、健康成长。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分类考试的,参加省级招委会或高职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职业技能考试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和技术技能测试。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用笔试考试,重点考察综合专业能力。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以操作考试为主,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高职专业大类,针对不同生源群体,统一制定职业技能考评方案,明确考试方式、考试规范和评价标准,探索建立职业技能考试省级统考题库。鼓励职业技能校考相关高职院校积极实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互认。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对相关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或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考试。

四、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1.完善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办法。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成绩认定、折算等办法,指导高职院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中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完善面向中职学校毕业生录取办法。对于中职学校毕业生,依据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以职业技能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的招生办法,合理确定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比例。各地要推进建立和完善中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并在招生录取中探索使用。

3.完善面向特殊群体的录取办法。对于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按相关规定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各地要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做好相关群体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相关高职院校按程序考核公示后予以免试录取。

五、完善监督管理办法

1.加强地方政府统筹管理。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统筹管理。省级招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地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职院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总结已有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健全多级监督管理体系。各地要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健全国家、地方、学校、社会多级监督的工作体系,加强对分类考试的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复核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未批先招、超计划招生、买卖生源、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对在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