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治理校外培训还须提升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
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加强教育执法、推进综合治理、理顺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在“双减”政策出台之后,各地开展的校外培训专项治理工作初见成效,但一些违法违规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由“地上”转向“地下”、由“台前”走向“幕后”,出现以“高端家政”“众筹私教”“游学研学”等为名的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这类问题如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干扰政策的长期实施。面对现实提出的执法难题,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的自我变革刻不容缓。
一、综合治理提升执法效能
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门通过紧密联结各职能部门、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科技等手段形成治理力量,解决校外培训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双减”政策有效实施的新型治理模式。在校外培训机构执法领域,具体参与主体有:基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体育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机制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保障综合治理机制运转顺畅,还需明确管辖主体、压实基层责任、更新治理模式。以属地和事由确定管辖主体,对于跨区域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机构审批地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将校外培训治理工作纳入村(社区)的网格化管理之中,尤其在投诉受理、线索发现、跟踪调查、结果反馈方面压实乡镇、街道责任。探索信息技术在校外培训治理中的运用,建立“互联网+执法”的新型执法模式,促进治理手段现代化。
推行综合治理执法方略,其实施意义包含以下三点。第一,补正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查处违法举办的培训机构,但其对外执法的手段和空间还需立法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机制可以实现针对校外培训的全面监督治理。第二,扩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资源。教育部门作为统管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综合性部门,其专用于执法的行政资源有限。社会涌现的校外培训执法需求与其执法能力不相适配,在过去导致了发现问题晚、查处问题慢、解决不彻底等问题。综合治理机制促进整合执法资源,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执法原则,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极大提升了行政资源利用率。第三,全面提升教育执法效率与效果。通过建立校外教育培训案件线索移交、案件交办督办制度,打通不同部门的信息壁垒和处罚差异,加强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长、减少了案件处理争议。
二、规范执法是教育执法的内在要求
规范执法是教育执法的内在生命力,首先应当明确执法的内容。《意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依据上位法立改废释和现实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现有资料显示,校外培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大类:第一类,办学资质不全,教育机构未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即“有照无证”或者“无照无证”。第二类,办学条件不达标,“硬性条件”上存在场地、安全设施不达标;“软性条件”上存在教师数量、教师资质不达标。第三类,违规办学,进行超前超纲教学,开设与应试教育和升学考试挂钩的课程。第四类,进行虚假宣传,虚构教师教育成果和学生成绩,用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类,价格违法,具有乱收费、虚构原价、虚构优惠、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第六类,广告违法、合同违法等其他违法行为。上述问题严重破坏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应当作为现阶段教育执法的重点内容。
增强执法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开性。教育执法所面对的问题大多含有教育专业性判断,审批、监管和处罚中都要尊重教育行政部门的首次判断权,坚持“先证后照”的治理原则。实施综合审批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须事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征得同意。要通过健全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逐步消除立法中的模糊条款,合理限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做到无差别执法,即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种处罚。另外以通报典型案例的方式,加强教育执法活动的行政指导。最好的监督方式在于透明,全面推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让执法过程可溯化、透明化,接受公众检视和监督。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证决策审慎性和正确性。最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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