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但一些教育行政部门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运用法治化的执法手段管理教育的意识不强、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普遍存在着执法不到位、执法职责不清、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随着“双减”工作的深入推进,面对各种违法违规或者变相的校外培训行为,一些教育行政部门面临着不知如何治理、执法能力不足的风险。针对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的模糊认识与观念错误及其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不利影响,《意见》强调了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明确规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基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优化、执法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意见》还强调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等。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作为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意见》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和完善,有助于在整体层面上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也是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秩序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家长的焦虑情绪,大力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如何防止教育内卷、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随着《“双减”意见》的出台,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出现了校外培训转入“地下”、逃避监管、隐形变异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双减”意见》的落地。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不到位、综合治理不深入的问题日益凸显,校外培训行业秩序亟待规范。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开展的法律实施活动,是日常式、常态性、法治化的监管活动。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实质上是将相关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落到实处的过程,增强了教育法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能够有效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秩序,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马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