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针对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提升学校教育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各种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行为初步得以治理。但是,随着“双减”工作深入推进,也暴露出校外培训执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充足、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适时出台《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于大力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牢牢巩固“双减”工作成果,深入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第一,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榆林考察时强调,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真正把过重的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下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双减”工作、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见》正是着眼于当前深入推进“双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全面部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重塑校外培训环境,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为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二,推进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执法权限,可以说,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的完备,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的效果。教育法律的执行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些教育行政部门运用执法手段治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甚至还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是执法部门,一些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甚至没有承担执法职责的人员,一些地方提供的执法保障也不足,尤其是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治理还存在很多短板弱项,难以适应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员依法治教意识不强、教育执法能力薄弱的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范赋予的权限行使校外培训执法职能,制定出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明确校外培训执法的主体、对象、依据、程序等制度要素,深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同时,《意见》还针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中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紧密等问题,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配合、乡镇和街道责任的压实等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