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要从高校自主特色发展模式的创新来实施分类建设评价

高校是“双一流”建设的主体,这一原则在2018年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具体表述为:明确并落实高校在“双一流”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特别强调要“增强高校改革创新自觉性”。《若干意见》除继续强调淡化身份色彩,强特色,创一流外,列专条为建设院校“探索自主发展新模式”打开空间。如第22条规定:依据国家需求分类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优化以学科为基础的建设模式,但不拘泥于一级学科,允许部分高校按领域和方向开展学科建设。文件廖廖数语所表达的意思极为重大,不但为部分高校突破学科壁垒,更加自主、更为灵活、更有特色地建设学科打开通道,而且在更基础、更内在的层面,为高校突破传统发展模式、创新知识生产和组织形式,探索更加适合高校发展的自主创新之路奠定了基础。文件提到的对不同类型建设高校的不同支持政策,如选择若干高水平大学,全面赋予自主设立建设学科、自主决定评价周期等权限,鼓励探索办学新模式;对于区域特征突出的建设高校,支持面向区域重大需求强化学科建设等,都表现出在更广泛的领域内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创新的努力。

总之,分类建设评价对于“双一流”建设而言决非只是技术层面的改变,而是涉及建设理念、建设目标和路径、直接影响建设过程的综合性改革。我们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在新一轮建设周期内,认真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有效助力“双一流”建设的分类建设评价体系。(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 史静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