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1.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xian法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均衡、履职尽责能力不平衡,人员流动大、难以及时补充,履职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法治副校长也作出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就此提出工作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1年,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广泛征求了各地教育部门的意见,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形成了《办法》,以教育部部长令颁布实施。

2.问:如何界定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和《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主要调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办法》未将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纳入调整范畴,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从规章制定要求看,规章一般不得设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派出机关及其所派出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和义务,但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办法》不宜直接增设其义务。二是从历史沿革看,2003年《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办法》与《意见》在法治副校长人员范围上保持了一致。三是从工作实践看,很多学校通过签订协议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了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根据约定就某一项或多项学校法治工作提供针对性服务。此种情况属于学校自主聘请校外专业力量、构建多元参与学校治理的自主行为,《办法》对此并不禁止。总的来讲,《办法》发布后,学校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聘请的法治副校长仍然可以继续履职,但不受《办法》调整,其聘任与管理可以由学校参照《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