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办法》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规定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有关工作。在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这里的相关部门,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