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问:法治副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法治副校长主要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主要职责,在推进青少年xian法法治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但有的地方反映,实践中有的法治副校长仅为“临时普法员”、职责定位还需进一步明确。为此,《办法》在规定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还需协助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能,既能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势,也将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创造积极条件。

5.问:《办法》在规定法治副校长任职条件时有何考虑?

答:法治副校长需要直接参与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需要坚持高标准、择优选择。《办法》第六条提出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为扩大法治副校长供给,更好发挥派出机关退休人员的优势,规定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经推荐可担任不超过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6.问:法治副校长怎么选、如何聘?

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办法》统筹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完善聘任原则,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二是明确聘任机制,由教育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规定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配备2—5名。三是设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对法治副校长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法治副校长要及时补充,确保不缺位。五是规定了任期和续聘等管理要求。

7.问:在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举措?

答:为提高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能力,《办法》强化了培训要求,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同时,丰富培训内容,强调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健全培训机制,将任职前培训与任职期间的培训相结合,规定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培训。

8.问:在保障和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方面,《办法》有哪些有力举措?

答: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需要派出机关和任职学校给予充分的保障和支持。一方面,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另一方面,学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与法治副校长沟通,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此外,法治副校长自身也要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9.问:在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方面,《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办法》在规定派出机关、学校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的同时,健全了考核、评价、表彰和奖励机制,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一是规定学校要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二是要求派出机关将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以及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三是明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和学校,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问:推动《办法》贯彻落实,下一步有什么要求和举措?

答:《办法》发布后,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就《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作出部署。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地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细化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二是深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形成深入推进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合力,切实将《办法》转化为共同做好工作的生动实践,提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三是强化落实,突出实效。各地要扎实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统筹开展好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打造成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有力支持学校工作、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