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各级职责

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确定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重点。每年组织对全国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以此监测全国总体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发布监测报告。

2.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工作进度安排和组织实施方式。指标体系要落实本意见确定的督导评估重点,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考虑学校差异。每年对省域内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并组织抽查。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或数量。

3.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落实省级综合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指导县级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并直接督导评估地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监测全市总体情况。

4.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条件保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实施程序

1.确定安排。各地要深入细致开展调研摸底,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情况数据库,动态掌握校(园)长任期情况。每年年底前,明确任期届满人员,确定下一年度接受综合督导的校(园)长名单。根据名单,合理确定年度综合督导工作安排。

2.下达通知。每年年初,由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教育督导部门将本年度接受综合督导的校(园)长名单正式通知学校。有关学校要提前做好各项相应准备。

3.实施评估。组建由督学、教育行政干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督导评估组,对照评估指标,开展入校督导评估工作,形成综合督导评估报告。

4.反馈意见。教育督导部门向被评估的校(园)长或继任者及所在学校(幼儿园)反馈评估意见,重点针对存在问题向学校(幼儿园)及继任者提出整改要求。

(三)积极稳妥试点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考虑地域分布、事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部分省份率先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开探索路径。试点工作拟于2022年启动。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开,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四)严格工作要求

1.评估对象全覆盖。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周期,覆盖周期内所有任期结束的校(园)长。校(园)长离任及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当年接受综合督导评估。

2.评估结论客观公正。综合督导评估要立足学校(幼儿园)实际,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注重多方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相关结论和意见要有事实或数据支撑,避免主观臆断。

3.严格纪律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不得利用督导评估谋取任何个人利益,严禁偏袒和徇私舞弊。要尊重基层,避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五)用好督导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要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参考要点

教育部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