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9.放宽总量限制。持续推进高校内部评价激励机制改革,提高高校绩效工资增幅,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高校予以政策支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不再设置绩效工资封顶限制。支持高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在绩效工资中单列,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对学科带头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对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经费,其中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引进培育学科领军人才和团队

11.实施省属高校高峰学科带头人引领工程。依托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高端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行“一事一议”和“一人一策”,大力引进、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峰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将高峰学科领军人才引育纳入省人才计划,每年遴选一批高峰学科领军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助推高峰学科领军人才成长为国家级人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创新人才引进和使用方式。在高峰学科建设高校设立学术副校长,实行“一人一策”,重点从国内“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等引进。坚持“一事一议”,量身打造特殊扶持政策,支持高峰学科建设高校从沪苏浙“双一流”高校引进高端人才,担任校长、副校长、学院院长、执行院长、学科带头人、高端科研平台首席专家等。(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支持引进培育高峰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对高校引进和自主培育的高峰学科带头人、学科团队,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所在学校相应绩效奖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